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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认真学习乡村振兴战略理论的基础上,明确乡村振兴的本质,即乡村振兴本质上是以小农户为主体的振兴;同时,把握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向,即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
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第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是关系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局性、历史性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因此,要加深对这一重大战略的理解,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其中,要明确乡村振兴的本质,即以“谁”为主体的振兴;要把握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向,即小农户如何实现农业现代化。
1 明确乡村振兴的本质
乡村兴则国家兴,乡村衰则国家衰。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的重大战略历史任务,在“三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三农”问题是我国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短板,也是全面实现现代化、实现社会稳定的压舱石。因此,必须明确乡村振兴是以谁为主体的振兴,才有助于实现乡村振兴。
改革开放后,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迅速,资本、人口快速向发达地区和沿海城市流动,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农村人口流出严重,“空心化”“老人化”现象比较普遍。而这种流动使农民群体发生了分化,从而影响了村庄的社会结构。第一,部分人群通过考学或务工经商,在城市有了稳定的收入,真正融入了城市生活,基本不再与农村发生联系。虽然他们有与村庄的各种社会关系,但是利益关系已不在村庄,他们通常把土地流转给仍在农村的亲戚耕种。第二,家庭中年轻人外出务工、经商,年老的父母仍然留在家种地,这样的家庭有了务工和务农2份收入,但由于务工、经商收入不稳定,有可能随时返乡。第三,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进城务工的青壮年农民家庭,除了耕种自家的承包地,还会积极流转亲戚朋友的土地,而且会在农闲时期打零工。第四,未进城务工的劳动力,除了自家承包地外,没有其他收入。这4种群体构成了当前农村的基本社会结构。国家统计数据显示,这4种群体分别占比10%、70%、10%、10%,除了第1种农民可以变市民外,其他3种均需要从土地上讨生活。另外,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数据统计,我国小农户约为2.3亿户,占农业经营主体总量的98%,户均经营规模为0.52 hm2,小农户经营耕地面积占全国的70%。小农户经营耕地的主要特点是劳动投入以家庭劳动力为主,不雇佣工人,自己经营。总之,人多地少的资源约束、精耕细作的生产方式、城市化工业化的滞后发展,以及文化、制度、经济要素等诸多方面的影响,长期形成了我国以小农户为主体的乡村社会结构。另外,随着城市就业压力增大,一些农民返乡或创业或重操旧业已屡见不鲜。小农户数量众多且长期存在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乡村要振兴,作为社会主体结构的小农户无疑是重中之重。没有小农户的振兴,便没有乡村的振兴。因此,乡村振兴的本质便是以小农户为主体的振兴。
2 把握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方向
乡村振兴的本质是以小农户为主体的振兴,而小农户的现实处境很难适应农业工业化、产业化的发展路径,因此,探索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实现生产、生态、生活“三生”深度融合发展,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两山理论,实现城乡融合,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方向。
2.1 小农户的现实处境
首先,由于农村社会结构的分化,劳动力大量外流,使得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缺少优质的人力资本。不同于传统农业,现代农业产业化、规模化、集约化、数字化发展要求有更高素质的现代职业农民,但大量青壮年劳动力的流出制约了现代农业发展。同时,由于外出务工可以获得的机会性收入增加,相应地拉高了农业劳动力的价格,使发展现代农业的人力成本增加。其次,农村社会原子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户在生产上存在很多“办不好、不好办和办起来不合算”的共同生产事务。另外,分散的小农户与市场对接,必然增大其交易成本,很难对抗市场上的各种风险。再次,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分割零乱,难以实施规模化经营。现代农业要想发挥产业化、规模化优势,必然伴随着土地成片化经营,因此小农户很难直接与现代农业对接。最后,小农户融资难。由于宅基地、土地均不能作为抵押物,小农户积累有限,难以扩大经营规模。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小农户无论是在人力、组织、土地还是资本方面,与现代农业对接都处于弱势地位。
2.2 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
2.2.1 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大国小农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基本国情。虽然在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过程中,农民进城是大势所趋,但我国农村仍有2亿多农户。在当前“土地承包权长期不变”和“赋予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话语下,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强化农民土地承包权,而使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虚化。对此,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乡村振兴的制度基础,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保障。因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势依然存在,一是保护弱小农户,土地能为其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二是可以实现土地劳动者、经营者和所有者三者利益和谐统一,实现来自于集体的收入为集体成员服务;三是可以为乡村治理有效提供经济支持。
2.2.2 处理好农民与市场的关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充分调动并发挥了农民的积极性,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但长期以来,小农户一直是落后的代名词,是要被现代农业所替代的。而长期以来在农业现代化方面的实践和探索始终无法绕开小农户,因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明确了我国的现代农业是小农户基础上的现代农业。因此,为实现小农户基础上的农业现代化,我国各地区涌现了多种实践模式,主要有如下2种思路。
一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具体形式是公司+农户,这一类型主要是以市场为导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小农户直接对接市场的不利因素。但这种模式也存在缺点:①公司与农户之间很难做到利益共享;②对农业尤其是大田作物覆盖面很小,大多数农户无法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③大多数龙头企业没有赢利。
二是创办农民合作社。小农户不直接进入市场,在合作社中进行买卖等市场交易。从理论上讲,合作社可以成为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衔接点,既能避免小农户直接参与市场的各种不利因素,又可以让小农户间接参与市场。从国内外的经验来看,农民合作社主要有2种模式:①专业合作社,主要是欧美国家大型家庭农场的经济合作组织,这种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专业性强、产品单一、社员人数少,但我国的国情农情决定了其在我国落地很难;②综合性合作社,主要是东亚国家小农户的经济合作组织,其特点是社区性、成体系、产品多样性、人数众多。很多学者看好这种模式并积极进行试点尝试,但始终难以落地。
如何搭建好农民与市场之间的这座桥梁,基本结论是走组织化的农民市场化路子。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精神,行政村范围内,由党支部书记领办村级综合性合作社,乡镇以上大力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形成各级联合社,指导并服务于村级综合性合作社。具体来讲,就是要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经营主体,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
作者:赵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