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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利用大数据政府也需“讲法”

2020-12-25      访问:0

据报道,在“互联网+电子政务”的浪潮下,至少有10个省份(吉林、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等)新设了专门的大数据管理机构。

在信息时代,数据已成为重要的基础性战略资源。同时,数据本身也已成为可变现、可利用的重要资产。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分析、挖掘和判断,地方政府可以提前预测信息主体和社会的各种需要,进而提供精准的公共服务,并提升公共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然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数据的收集、保存、利用,涉及隐私权、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问题。由此,规范政府数据收集、保存、利用等行为,应当引起重视。

政府大数据

首先,要解决政府信息利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矛盾。

尽管立法实践中已经出台政府在数据采集、共享和利用时应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法律要求,但建立完善有利于政府数据利用和个人信息保护双重目标的法律体系,还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例如,明确个人信息收集的范围。为了保护公民隐私、确保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政府应该区分可以收集的信息类别,特别是对法律法规禁止采集的信息不能逾越。同时,收集的信息应进行必要的匿名化和去标识化处理。

又如,完善个人信息收集的程序。根据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单方面收集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信息,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的信息采集可以完全不受同意原则的约束。

再如,加强信息收集目的的约束。行政机关收集公民信息,必须在法定职务的必要范围内,基于明确目的才可以进行,不得以“将来可能有用”作为收集信息的理由。同时,行政机关收集、利用信息的目的不能过于抽象,不能笼统地用维持社会秩序等抽象目的来概括性收集个人信息。

此外,行政机关有必要将管理视角延伸到实际上行使准公权力的平台型企业,使算法等技术化监控和运营不再是无法被问责的“黑箱”。同时,要通过立法和行政解释,明确政府获取企业数据的具体情形,为政府监管平台企业、完善公共管理创造条件。

其次,科学把握政府数据开放利用的方向。

政府大数据是智能时代的一种公共基础设施。这种数据的开放,本质上与普通的政府信息公开不同,要求突破一些既有认识,确立一些新原则,如提高数据的可查找性和再利用性、健全完善数据开放审查程序、建立数据开放的风险管理机制。

最后,重视算法背后的问题。

借助算法对大量数据进行分析,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精准的信息支持,并为公众提供个性化、多元化、高品质服务。然而,这些分析海量数据的算法,作为一种经人为设计的计算方法,本身在指标界定、情景模拟中会带有歧视、不公平甚至违背社会公平的问题。在公共行政管理领域的数据利用中,如何预防算法侵害社会主体的权益是一个有待研究的新课题。

同时,政府还可以利用可得信息对个人进行社会信用评级,确定需要重点监控的对象,甚至剥夺某些失信者的特定民事权利和自由。这种执法模式涉及正当程序、比例原则和侵犯隐私等法律问题,有必要接受法律的规制和约束。

总之,大数据背景下政府信息利用和法律规制,是一项前瞻性、技术性和公共价值判断能力要求极高的系统性工程。在复杂的问题面前,我们需要树立和坚持公共利益、个人信息法律保护、数据资产、制度规范等多重均衡性理念,为数据的价值运用和规范流动,特别是社会公共服务能力再造作好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