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1-04 访问:0
参与式治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框架做依托才能实现。北京农村网格化治理实践在很多方面与参与式治理存在契合点,因此可以从参与式治理视角来完善农村网格化治理制度设计,优化农村网格治理功能。
1.网格化治理应兼顾管控与服务。
网格化治理虽然便于掌握社情民意,但并未改变村民作为被管对象的格局。有村民反映“网格化治理新增了网格这一治理层级,加剧了治理工作的行政化,不利于村民参与村庄治理”。总之,管控作为出发点的网格化治理不利于农村社会治理的发展,甚至会破坏已有的自治功能。反之,将农村网格化治理的落脚点定位为提供服务,结合参与式治理的“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理念,那么农村网格化治理才能真正发挥“自治力”的功效,村庄治理才会进入良性发展轨道。
2.构建网格化治理长效机制。
网格化治理是一种新生的社会治理模式,尚且处于发展初期,如何建立网格化治理长效机制以实现持续性发展,需要政府作出相关的努力,完善网格化治理制度框架。不可否认,农村网格化治理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但正是初期乡镇政府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和自上而下的层层部署,才实现了网格化治理在农村的顺利推行。时至今日,农村网格化治理取得了很多成效。
3.协调网格化治理中多元主体间关系。
农村网格化治理具有参与式治理多元主体参与、合作共治的特征。但如何平衡协调政府、村民、农村社会组织和企业等主体间的力量,需要进一步探讨。参与式治理理论认为,各参与主体间的矛盾冲突可以通过协商来化解,但如果出现协商分歧,就可能出现村民和其他方谁说了算的问题。如果村民妥协,参与式治理的民主性会被弱化,如果村民获胜,可能导致村民由于过度关注当下利益而忽视长远或整体利益的问题。当前,政府和专家仍是农村网格化治理的主导力量,需要把握好介入的界限,不能过度干预。另外,在协商的过程中也会出现村民内部意见分歧的情况,这也是农村网格治理面临的困惑。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与农村网格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有关。网格管理员缺乏相应的知识技能,在解决村民 矛盾时力不心。因此,从网格化治理的长远发展来看,需要不断强化网格管理人 员的专业素质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协调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
4.界定网格化治理的服务边界。
在推行农村网格化治理过程中,存在网格管理员服务边界不清的问题。网格管理员除了执行规定的职责任务外,还要处理村民的各种诉求和问题,有时甚至还要帮助村民修水管、换灯泡,给网格工作人员増加了工作负担,导致部分网格人员产生厌烦心理。网格化治理应该有清晰的服务边界,而不是事无巨细。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将一些服务事项交由第三方公司处理,网格接受村民的服务诉求, 但可以将其转介给服务公司。政府将部分治理服务内容交由社会力量提供,不仅减轻了网格治理平台的任务,而且明确了网格工作人员的服务边界,还提升了网格服务水平,有助于网格化治理的健康发展。
5.融合人文关怀和技术治理。
网格化治理是以现代化的数字信息技术为载体,通过建构各级网格信息数据平台实现社会治理的精细化。网格化治理信息平台操作和流程设计简单,信息网络结 构相对健全,在农村网格化治理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部分地区过度追求技术的精细化和流程的标准化,忽视了人的思想情感,缺乏人文关怀。这就表明,不断技术化的治理,并不一定能提升行政体系对社会问题的感知力。解决农村社会治理中的问题,除了技术,还要保障村民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村民提供更 多的利益表达渠道,给村民充分的人文关怀,实现村民与政府、社会组织间的良好沟通,才能保障农村网格化治理的良性运转。